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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是否包括政府行为

发布时间:2026-01-23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针对“不可抗力是否包括政府行为”的问题,需注意避免以下常见错误操作。
1. 直接将所有政府行为认定为不可抗力:部分企业误认为只要是政府发布的指令都属于不可抗力,未区分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可克服性,导致在诉讼中因不符合“三不”特征而无法免责。例如,将政府提前半年公示的产业政策调整主张为不可抗力,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2. 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受影响方在遭遇政府行为后,未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导致对方因不知情而继续投入成本,进而扩大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一方可能需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3. 证据留存不完整或不权威:仅以口头消息或非官方渠道的信息作为政府行为的证明,未收集正式的红头文件或公告,或未留存履行受影响的直接证据,导致在纠纷中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不可抗力的成立。
若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对政府行为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存在困惑,建议尽快向专业律师咨询,以便及时弥补证据缺陷或调整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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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可抗力是否包括政府行为”的问题,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例外情形。
1. 合同中明确排除政府行为作为不可抗力:若合同双方在签订时已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不包括政府行为”,则即使政府行为符合“三不”特征,也无法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免责。例如,某涉外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仅包括自然灾害,此时政府的出口管制令不被纳入免责范围,受影响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政府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例如,某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在3月1日前发货,3月5日当地政府发布封控令,此时该企业不能以封控令为由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承担此前迟延履行的责任。
3. 政府行为属于当事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若政府行为是行业内可预见的常规调整(如房地产行业的限购政策升级),且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合理预判该风险,则该行为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开发商在明知当地限购政策可能收紧的情况下仍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续政策收紧导致购房者无法贷款,开发商不能以政策调整为由主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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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是否包括政府行为”这一问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一般情况下,政府行为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但并非所有政府行为都属于不可抗力。
1. 若政府行为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如突发的疫情防控封控令、紧急征收决定等,可能构成不可抗力。
2. 若政府行为是可预见的,如常规的行政审批调整、政策法规的正常修订等,则通常不构成不可抗力。
3. 若政府行为虽不可预见,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克服,如通过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等途径解决,则可能不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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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可抗力是否包括政府行为”,可能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点。
1. 因政府行为性质认定错误导致违约责任:例如,某建筑企业将政府规划部门的常规审批延期(可通过申请加急办理克服)主张为不可抗力,拒绝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最终被法院判决需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对方损失。
2. 证据链缺失导致不可抗力主张不被支持:例如,某贸易公司因疫情封控无法发货,但仅提供了朋友圈的封控消息截图,未留存政府发布的正式封控公告,也未提供物流停滞的证明,法院因证据不足未采纳其不可抗力的抗辩,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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